原告于2014年来到大庆市塔塔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原是操作工,后来做包装工,月平均工资1900元,当年4月欠发若干元工资,后又在后续发放工资的过程中被克扣押金若干元;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某年1月1日上午,被领导安排在压面机岗位工作,下午,在工作车间被压面机将左手挤压伤,环指骨折,中指骨折,神经损伤;原告在大庆龙南医院治疗,现在已经出院,但是还需要二次手术。
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原告的损伤是工伤。经过鉴定,原告属工伤伤残捌级。
自原告到被告单位上班至今,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原告和被告的争执,虽然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原告认为劳动仲裁的结果,没有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来经过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1. 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 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若干元
3. 要求支付201某年4月拖欠的工资若干元。
4. 要求被告返还抵押金若干元。
5.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6要求被告补缴自2014年4月分至2016年7月2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7.被告支付出院后的医疗费元。
8.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
9 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干元,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干元
10 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元。
11. 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元。
现在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