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是在某某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在某年5月生育女孩某某,现在,20岁。
婚后在2000年取得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小区12-3-2-401室的住房。
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离婚,房子归女方所有,并且分割男方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
作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和被告是在某某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在某年5月生育女孩某某,现在,20岁。
婚后在2000年取得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小区12-3-2-401室的住房。
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离婚,房子归女方所有,并且分割男方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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