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50000余元的货物(槽钢),后来支付一部分货款,尚欠40000元,被告在2015年6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称马上支付,可是,经原告一再向被告索要,未果,并形成延期付款违约金6132元(40000元×2.1÷10000×365天×2年)
原告起诉要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并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6132元。(以上共计46132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原告律师克服管辖障碍,迅速立案,经过法院的耐心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2017年12月31日应该全部支付40000元。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