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陈不闲诉被告兰启华,第三人俄一毛代位权纠纷案件。
2015年1月31日,第三人俄一毛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第三人在给原告出据《借款单》一张,后来,原告一再向被告索要,未果,给原告形成利息损失若干。
另外,第三人在被告处有债权1130000元,第三人一直没有索要。
原告请求请求事项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兰启华代位第三人俄一毛给付原告借款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若干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过交涉法院同意立案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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