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和刘某军、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汽车销售网
络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14年3月18日,被害人于某乘坐被告刘某军驾驶江铃轿货车,当该车辆行驶至某某区南五路与西一路交叉路口处,与于某驾驶的尼桑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于某受伤,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涛无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黎某是被害人于某的遗孀,其二人没有生育子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汽车销售网络支公司分别是江铃轿货车和尼桑轿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另外,于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汽车销售网络支公司投保商业险。
原告请求判决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等。
经过法庭审理,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