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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大商集团大庆新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消费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3:39:11 人气:97

 位于大庆市东风新村的被告大商集团大庆新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是从事百货商品销售的综合性休闲商场;2012年6月9日,被告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原告来到被告处购物后到被告商场四楼领取奖品,原告正在专心忙碌之时,突然,被在领奖处上空悬挂在棚顶的广告牌坠落砸伤头部。

原告的伤情当时就十分严重,在场的被告单位的某经理后来述说,他们被吓坏了,看见原告脸色苍白,眼睛跳的厉害,看病结束手夹不住东西。
原告原来是以为身心健康上进,性格开朗,自尊心极强的女士;突如其来的打击当即使原告站立不稳、恶心、呕吐,经过检查是脑震荡,当即去医院,医生建议回家后卧床休息;回家后吃不下饭,头晕恶心,原告变得心情一直压抑,记忆力减退,做事无精打采,注意力不集中,不愿意说话,脾气变坏,生活能力下降,生活质量明显跌落;突入起来的袭击,使原告的生活彻底改变,精神损害极其严重。
哈医大的教授说,原告的伤情是脑外伤,恢复是一个及其漫长的过程,需要三四年才会好转,也有可能一辈子不会好,可能终生不能痊愈。
原告在医院看病,原告找被告陪同,被告说让原告先去,他们忙后去,但是一直没有出现,让原告自己保留票据。
现在,原告伤情没有好转,阴天下雨变天头痛的厉害,见风感觉头皮发凉。
原告是一位普通消费者,在被告处购物,享有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被告在经营促销活动中应该注意设施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原告是无辜的受害者。
原告收到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2013)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全面维护原告的权益,所以不服,现在提出上诉。
经过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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