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网站案例
网站案例

李某、陈某某诉哈尔滨某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3:38:50 人气:151

李某、陈某某诉哈尔滨某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二原告李某和陈某某是夫妻,1991年8月9日生育李子某,2009年李子某考入哈尔滨某学院学习。

去年夏季放完暑假,李子某即将升入哈尔滨某学院四年级学习;8月18日二位原告高兴地将李子某送到被告学院开学,回来满以为新的生活又开始了,再有一年孩子就毕业工作。没有料想,9月16日晚上8时,二原告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李子某在外地高坠身亡,二原告无比悲痛。

经了解,李子某是8月24日白天离开学院,李子某出现意外学校竟然不知道,甚至到9月25日学校导员给原告来电话,才问及李子某干嘛去了。

原告认为,李子某在被告学院上学,被告负有管理教育的责任,李子某出走多日,被告竟不查找,也不通知原告,是造成李子某死亡的原因,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

哈尔宾市松北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有理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被告学院不服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公开审理。

在二审阶段原告代理人认为: 二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有道理;就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公正,维护了原告方的权益,我认为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要求是全面错误的。

首先,被告对学生疏于教育管理,事实存在,对于原告存在赔偿责任。

 

其次,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其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完全错误,一审法院的判决无可辩驳。上诉人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而实际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上诉人自己观点之间发生了冲突。

 

因此,我认为上诉人的上诉没有道理,被上诉人希望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维护了原告的权益,继续支持了原告的请求,2014 年1月10日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

  • 邮编:163000    电话:0459-5326889

  • 邮箱:1075664809@qq.com

  • Copyright(2008-2018)大庆詹彥平律师   备案许可证编号:黑ICP备17000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