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村10-22号楼3单元302室的老住房进行改造装修工程包给原告,原告包工包料,总造价56000元;在原告施工的过程中,被告提出增加装修项目(前后阳台铝塑板装修、后阳台吊顶、增大暖气片、更换洗手池为橡木、后阳台平柜加高等等,见明细,价值7499元),原告照办无误,如期装修完毕。但是被告只是偿付原告装修费52000元,尚欠11499元,原告一再要求被告偿付,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未果。经过调解,被告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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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敏X和宋玉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2:35:12 人气: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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