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
我做为被上诉人国庆立的代理人,参加到的二审的诉讼中来,参与目睹了庭审过程;现在,我认为上诉人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上的证据和法律上的根据,我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首先,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7)萨开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完全正确;上诉人的请求只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说明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第一项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的判决的第二项,是因为被告在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作出扣押原告的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前后车牌照、顶灯的违法行为,使原告不能驾驶营运,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是在先作出第一项,判令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前后车牌照、顶灯,强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进一步作出的深入维护原告权利人权益的司法行为,该第二项判决当然是正确的。
其次,黑ET0848出租车的原承包人是李显志,肇事者是他的司机王贺,王贺是在2006年2月2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将曲桂英撞伤的;原告是在2006年7月10日和被告针对黑ET0848签定的《出租汽车单车承包经营合同》,之后才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在合同成立之前原告没有向被告所谓的履行过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前,李显志、王贺驾驶该车所发生的肇事行为和原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在《出租汽车单车承包经营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对合同成立前所产生的债务和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被告将合同成立之前的债务强加于原告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
再次,双方签订《出租汽车单车承包经营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在本案件中被告利用自己的格式合同盲目的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在一审法院做出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7)萨开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将黑ET0848出租车的机动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前后车牌照、顶灯交付于原告,实际上这是被告自我矫正,说明其反省到扣押行为是错误的,由此看来其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道理。
所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是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的代理人:詹彦平
20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