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大商集团大庆让胡路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65号;法人代表:文达,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大商集团大庆让胡路商场有限公司,因为原告官久林起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针对其《起诉书》的观点,做出如下答辩:
首先,答辩人没有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原告在购买商品时,答辩人当面对手机进行了开箱检验、核对了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正确地进行了调试、当面向原告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原告对商品的款式、质量、内外标志验收无误,没有异议;答辩人所销售的商品,购货渠道正规,绝非假冒;所以,被告没有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其次,答辩人销售给原告商品时,说明7日内有质量问题可以处理,但是,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质量问题;所以,答辩人有理由认为,原告购买的手机绝对没有质量问题。
其次,答辩人历来都是按照相关法规对顾客做服务承诺的,没有向原告做过10倍的承诺。
其次,答辩人从来没有欺诈过顾客,更没有欺诈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赔偿原告2039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认为,原告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由于对诉讼权利的误解,和对假冒商品概念领悟不够所致;答辩人大商集团大庆让胡路商场有限公司,几十年来,始终以诚信第一、服务至上、质量最好为经营宗旨;答辩人过去为原告及其他顾客提供了完善优质的服务,今后也将一如既往;希望原告与答辩人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友情为重;恳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