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求公开信息不成告财政部
认为民航发展基金不合法要看依据 对方称涉及国家机密回绝
因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依据遭拒,律师王录春将财政部告上法庭。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就相关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展开争论。
>>事件
要求公开依据遭拒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于2012年4月起开始征收,国内航线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为90元。
财政部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称: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以公民身份向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2012年6月7日,财政部回函称,申请内容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并以此拒绝向王录春公开,此后王录春提出行政复议也被财政部驳回。随后,王录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公开内容并不涉密
法庭上,相关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王录春认为,依据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
财政部未向其说明涉案信息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因此,王录春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王录春称,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并没有提及该文件涉及国家机密,仅以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财政部也未对其进行口头告知。王录春认为,其申请的是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不应该属于国家机密范围之内。财政部以涉密为由不公开的理由并不可信。
>>被告
提交三份涉密证据
财政部则表示,该部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王录春的申请经该部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说法,财政部向法庭递交了三份涉密证据。这三份证据没有在法庭质证环节进行质证,财政部代理律师提出由法庭单独审查这三份证据。
对此,王录春的代理律师王友银律师提出,“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没有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如果财政部认为该案涉及国家机密,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质疑
此项征收是否合法
虽然法庭辩论阶段,法官曾强调法庭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涉及信息公开的案子,双方不要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合法性进行辩论。然而,由于指出这是自己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重要原因,王录春一方依然对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财政部的律师并没有对该问题发表意见。
王录春的律师王友银表示,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是民航客运合同关系,合同强势一方的航空公司在收取航空票价的同时,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实际上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王友银称,《立法法》规定,对公民财产进行征收需要全国人大立法。此外,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也规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但是,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实际上是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应由全国人大立法。而且《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公开征求意见,也没有召开听证会,违反了立法程序规定。
■专家观点
征收不违法但不合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表示,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虽然不违法,但是不合理。
姜明安说,现在没有行政收费类的法规,所以也就没有法律来规定听证程序。《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非是一个规章,所以不能被《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来约束,所以由于无法可依,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没有经过听证程序的现状,并没有违法。
但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是不合理的。姜明安指出,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据纲要第3条第四项规定,“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姜明安说,这就包括在做出行政收费时应该听取民意、应该民主。
姜明安指出,民航发展基金是一种广义上的财产征收,是一种财产征收的灰色地带。可以说民航发展基金属于行政收费,因为它是由政府来定,但由企业来执行。
姜明安建议,应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首先,对行政收费进行法律规定。其次,要对哪些部门可以进行收费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哪些主体可以被授权进行行政收费。再有,可以明确行政收费的审批程序、听证程序、救济程序等内容。最后是订立严格的责任制,加大不合理收费的问责制度,保护公民权利。
姜明安说,《行政收费法》可以约束民航发展基金,将民航发展基金等垄断行业的财政征收纳入行政收费法,由政府来定,由企业来收是可以的。有法可依后,在进行财产征收时,依照程序听取民意,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