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计划的推行,P2P网络借贷成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互联网+”与民间借贷的结合,使传统民间借贷呈现新活力,P2P网络借贷虽有利于破解金融垄断、实现金融普惠,但也脱离了传统监管体系,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挑战。审理好该类纠纷,对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创新,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南京法院积极健全P2P网络借贷审判工作机制,全力推进裁判尺度统一,积极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为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收结案情况。2016年至2018年,南京法院共受理各类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1806件,标的总额3.99亿元。虽然在商事案件中占比不高,但趋势方面,2016-2018年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收案量分别为486件、351件、969件(见图表一),呈爆发式增长态势,这与国家强化行政监管、各项监管政策的相继落地,及行业内部优胜劣汰密不可分。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审结各类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1669件,结案率达92.41%,高于同期商事案件平均结案率。
(二)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地域分布情况。各地新收P2P网络借贷纠纷数量差异较大。P2P网络借贷纠纷集中在秦淮、建邺两家法院,占基层法院收案总数的82.69%。主要是因为网络借贷多约定网络借贷平台住所地法院管辖,而秦淮法院、建邺法院辖区是网络借贷平台的集中地。一旦辖区内网络借贷平台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就短时间内集中到法院进行诉讼,导致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急速上升。排名前三位的地区分别是建邺区、秦淮区和鼓楼区,案件数量较少的地区包括六合区、高淳区和溧水区等地(见图表二)。
按法院层级划分,P2P网络借贷纠纷审判任务主要由基层法院承担:2015年5月起,由于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提高,一审纠纷进一步下沉到基层法院。2016年至2018年,全市基层法院新收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1721件,占比95.29%。中级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类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85件,占比4.71%(见图表三)。
(三)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类型情况。按案由划分,受理的涉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类型较多,主要有七种: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等。其中合同纠纷一枝独秀,占比52.10%,民间借贷纠纷紧随其后,占比26.41%,而服务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计占比仅为4.76%(见图表四)。
二、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特点
(一)债权人的主导地位弱化,网络借贷平台作用凸显。传统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实现面对面交流,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直接,通常而言,不需要中介介入,即便有中介,其作用也不显著。而在网络借贷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资金供求双方更加依赖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核、撮合,因此网络借贷平台作用凸显,弱化了债权人的主导地位。同时网络借贷平台相互之间的竞争,债务人可以选择提供更为优惠条件的网络借贷平台,使得传统民间借贷中作为资金拥有者占据的主导地位不断削弱。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投资者将债务催收、代为提起诉讼、代收执行款等权利预先授权网络借贷平台行使。
(二)群体性纠纷和系列案件较多,“规模诉讼”特点突出。P2P网络借贷纠纷的涉众性比较突出,投资人重复率高,多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老客户。另外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以该借贷平台股东或员工为名义债权人进行诉讼,形成批量案件。再有网络借贷平台出于方便诉讼、节约成本考虑,通常会将纠纷打包集中处理,因此网络借贷纠纷呈现“规模诉讼”特点。
(三)“嵌套结构”层出不穷,电子证据认证困难。P2P网络借贷纠纷本质上是资金融通行为,一般而言仅涉及资金提供方、网络中介平台、资金需求方三方主体。随着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债权转让式网络借贷、信用担保式网络借贷、保理式网络借贷等新类型网络借贷纷纷出现,往往一案之中涉及次债务人、担保人、保理商、债权受让人、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涉及债权转让、担保、保险、保理等多重法律关系,本金、利息、中介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边界模糊,加上“套路贷”、虚假诉讼等情况的存在,使得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范的难度加大,进一步确立P2P网络借贷纠纷裁判规则的紧迫性越来越强。另外P2P网络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电子签章、款项交付等均是在线上完成,保存在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中,如何确定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审理该类案件亟待解决的难题。目前仅有极少数第三方机构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且鉴定的限制多、周期长、费用高,能否通过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存,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刑民交叉案件多,执行难度大。P2P网络借贷纠纷刑民交叉特点显著,单一民商事案件中很难分辨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仅能从民事案件角度进行处理,纠纷爆发后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之前作为民事纠纷审结的案件执行与之后刑事案件的退赃程序如何衔接,始终是困扰执行的一大难点。再者P2P网络借贷具有普惠性,可以让更多的被排除在传统金融借款、传统民间借贷以外的金融消费者以较低的成本接触到金融服务,债权人、债务人分散在天南海北,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基本财产情况不明,势必将会形成大量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对执行工作必将产生巨大压力。
三、P2P网络借贷纠纷原因分析
P2P网络借贷纠纷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政策性因素、经营性因素、社会信用因素,主要原因类型:
(一)P2P网络借贷的合规风险。核心是网络借贷平台定位的局限性。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本质是金融,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还是新兴金融机构,存在争议。2016年以来各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颁布不仅没有终止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争议,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讨论。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不能解释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基本属性,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属于经纪业务还是居间业务存疑,其定位有待进一步厘清。网络借贷平台往往需要代为追讨或偿还逾期债务,该责任负担显然超出信息中介机构责任范畴,与行政法规确定的信息中介机构定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仍需进一步研究。
(二)网络借贷平台行为失范。一是网络借贷平台信息管理失范。除正常宣传、推荐吸引用户外,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为增加用户不择手段,采取购买、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网络借贷平台拥有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其中绝大部分属于较为核心的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私密信息。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不关注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甚至监守自盗,将用户个人信息出售牟利,用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二是中间账户监管失范。银行存管资金是行政法规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要求,以避免网络借贷平台设立资金池。部分网络借贷平台虽有银行监管资金之名,却无监管之实,通过关联公司等变相设立资金池,随意处置资金,引发巨大风险。三是网络借贷平台风控失范。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理财——资金池模式、庞氏骗局模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涉嫌刑事犯罪。四是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失范,在法律、行政法规周边打“擦边球”。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关联公司等直接或间接为债务人增信,骗取资金供给方的投资。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假借员工名义对外借款,以关联公司名义收取高额咨询费、服务费、调查费等费用,变相规避国家利率红线。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开设业务时,强制捆绑关联公司的保证保险,不仅按照利息收取方式每月收取保费,还在代偿后收取高额代偿利息,甚至仅发生观念代偿,而未实际代偿。还有网络借贷平台在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等物保时签订“阴阳合同”,一份以员工作为名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办理登记,另一份确认权利人是实际提供资金的资金供给方。
(三)资金需求方的欺诈和不诚信行为。资金需求方为了获得贷款“千方百计”增信,有的互联互保,有的伪造银行流水、产权证明,更有甚者伪造结婚证、伪造配偶签字。作为普惠性金融产品,网络借贷平台在审查用户信息,尤其是对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审查力度上,较传统金融机构明显不足,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的审查仅能停留在形式上。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竞争激烈,甚至有网络借贷平台将“材料少,易申请”作为竞争优势,更是加剧了资金需求方的欺诈和不诚信行为。一旦债务人违约,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承担资金垫付责任。即便网络借贷平台不承担资金垫付责任,也可能引发平台信任危机。
四、相关建议和提示
针对P2P网络借贷纠纷中反映的问题及成因,建议如下:
(一)关于资金提供方方面。一是在选择网络借贷平台时,要认真审查网络借贷平台的资质,选择正规、有保障的网络借贷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时,要认真审阅电子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各方权利、义务的设置,避免盲目跟风。二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产品,要认真了解产品的特征、风险等级,避免选择风险过高的产品。三是不要轻信广告、熟人宣传,不要轻信销售人员所作的承诺,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二)关于资金需求方方面。一是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贷款机构工作人员签订,要注意核查贷款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小心“套路贷”陷阱。二是认真阅读合同文本,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注意合同上的空白处,尤其是自身要保留合同文本原件,避免合同空白内容被填写或合同文本被涂改。三是认真查看合同的关键内容,如借款本金、利息、周期、给付方式等,尤其注意中介费用、咨询费用、审核费用等内容,避免网络借贷平台假借中介服务费用名义收取超额利息。四是注意合同约定的接收款项方式、还款方式,尽量避免通过第三方接收款项或归还款项。五是量力而行,尽量避免超过自身还款能力的借款,也要避免将家人、亲戚、朋友拉入担保,最后害人害己。
(三)关于网络借贷平台方面。一是要规范经营,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全面规范业务流程,履行好应尽责任。二是要正当竞争、妥善经营,避免相互诋毁等恶意竞争,严格用户信息获取方式,妥善保管用户信息。三是认真做好中间账户监管,不设立或变相设立资金池,不挪用客户资金。四是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产品,不仅要考虑盈利,更要考虑产品合规性。五是根据投资人资金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为投资人设立等级,做好投资人的风险评估工作,根据投资人风险评估结果推荐合适产品。六是业务流程要全程留痕,注意保管相关业务流程所需材料包括合同文本等,尤其注意客户签字的真实性,尽量能拍摄录像或现场照片,避免风险。七是做好资金需求方的审核工作,尽量查清资金需求方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做好风险防控与贷后监管。
(四)关于监管职能部门方面。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秉持便利融资、促进竞争的原则,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资质和准入条件,规范其管理和退出机制。二是建立投资者分类及投资额度限制制度。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要实现资本盈利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关键在于把握中小微投资者的需求。根据投资人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设立投资人一段期间内的投资上限,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三是健全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各征信系统的优势互补,打通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体制机制的障碍,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解决互联网金融的征信难题。四是完善监管规范和消费者维权网络。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属性,建议搭建在线替代性纠纷解决平台,通过网络会议、视频会议进行调解、仲裁,实现纠纷高效解决,也可以让投资者尽快获得赔偿,平息纷争。针对金融消费者维权难问题,建议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一行二会”搭建金融消费者维权平台,化解金融消费者纠纷。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