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彦平
何凤诉国雷、江来俭、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审发回重审,重审胜诉案
201X年X月X日XX时X分,被告国雷驾驶大众轿车, 被告江来俭乘坐国雷驾驶该车的副驾驶位置,该车由西向东沿着来宾路伟强灯岗行驶至该灯岗西300米公路处临时停车时,江来俭从车内突然开启副驾驶车门,正遇驾驶摩托车的原告由西向东行驶相撞车门,造成原告受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江来俭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国雷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国雷驾驶大众轿车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原告在一审中没有胜诉,原告聘请本律师上诉成功,发回重审;在一审中代理人认为:原告求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XXXXXX元、药费ZZZZ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复印病例费VV元、交通费N元、误工费MMMM元、护理费LLLL元、住宿费JJJ元、餐饮费HHH元、营养费XXX元、原告去长春做司法鉴定发生的餐费XXX元、公路通行费XXX元、燃油费XXX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国雷和江来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请求都有真实的证据证明的。
首先,关于医疗费,实际发生XXXXXXX元、药费XXX元、原告出示了XXX医院和X医院医疗病案、住院证、出院诊断书、出院证,住院患者明细单、门诊票、医疗费票据、医药费票据、住院结算单、医药门诊票据来证实。一审法院只是支持XXXXXX元,是不正确的。
其次,关于交通费,实际发生XXX元,原告出示了票据,一审法院只是支持XXXX元,尚有XXX元,没有支持,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其次,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XXXX元,原告出示了医疗病案、出院诊断书、出院证等,说明住院共计XX天,去天津调试3天,一审法院只是支持XXXXX的误工费,明显不妥;一审法院没有就原告的误工时间组织进行鉴定;而以往的病案证实,原告需要继续治疗,病案记载,继续药物治疗。
其次,关于营养费,实际发生XXXX元,原告出示了餐饮发票,原告的营养符合医生建议,一审却法院没有支持,是不正确的。
其次,关于护理费,一审法院没有就原告的误工时间组织进行鉴定,原告主张陪护费XXXX元,原告出示了医疗病案证实,特别是医院为原告作了手术,需要陪护是必然的,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陪护费,不符合常理,明显错误。
其次,关于燃油费,实际发生XXX元,原告出示了证据,应该支持。一审法院没有全面支持原告的请求,没有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一审法院采信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属于认定案件事实严重错误,必须纠正。
第三,被告国雷和江来俭造成的交通事故,给本来健康、幸福的、无辜的原告造成了终身痛苦,已经形成终生残疾,痛苦不堪,幸福不在,美满不在,对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形成不可估量的困难,给原告的家庭形成不应该有的艰难。作为事故的责任人国雷和江来俭对原告没有同情之心;
最终,原告胜诉。
发布者:詹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