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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梅娇诉皮春石离婚纠纷案件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日期:2020/6/1 10:22:15 人气:173

作者:詹彦平

鲁梅娇诉皮春石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和被告是自由恋爱相识,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SS年SS月S日生育男孩皮一郎,现在D岁。孩子现在原告处,由于被告经常殴打虐待子女,孩子不愿意和被告一起生活。

20CC年CC月CC日原告起诉离婚 ,后来,由于原告考虑孩子的成长,撤诉。后来,双方去过A次民政局办理离婚,最后关头被告不签字。婚后购置位于大庆龙凤区美丽都99-1-903室的房屋,是双方共同的,购置价格2130000元,首付66万元,贷款AA万元,

    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和孩子,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子男孩皮一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位于大庆龙凤区美丽都99-1-903室的房屋

我做为原告鲁梅娇的诉讼代理人,我认为,原告鲁梅娇的起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支持,应该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和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应该判决离婚。

首先,通过原告出示的原告欧被打的多张照片、被告欧打原告的凶器物证火铲子、以及被告的保证书,可以证实,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的事实存在,而且,后果十分严重。

其次,通过原告出示的孩子皮一郎被打的照片、打孩子的板子、打孩子的保证书、威胁孩子的录像和音频、打孩子的录音多个个、被告的母亲的录音,可以证实被告经常殴打虐待他自己的孩子,情节十分严重,他的孩子生活在痛苦和恐怖之中。

其次,通过原告出示的被告酗酒的录像和照片和买酒的小票:证实被告经常酗酒。

其次,通过原告出示的微信截图:证实被告自伤自己,有暴力倾向,而且威胁原告。

其次,原告和被告的离婚争执,原告曾经起诉过。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该判决离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原告和被告的子女,应该由原告抚养,更何况,原告是女方,无过错方。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位于大庆龙凤区环城路湖滨教师花园99号楼1单元903室的房屋,是双方共同所有,在依法照顾女方原告的情况下做出判决。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子男孩皮一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位于大庆龙凤区美丽都99-1-903室的房屋。原告的要求得到基本支持。

发布者:詹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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