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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波海诉被告尹向钱、被告钱泽喜健康权二审胜诉案件

作者:詹彦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8/8/8 10:19:07 人气:267

作者:詹彦平律师

二被告尹向钱和钱泽喜无照经营水泥预制件制造工厂,地点在AA市AA区AAAA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原告从201A年月日开始给二被告打工,月劳务费AAAAAA元。201S年F月U日,原告在开叉车时车辆翻车,造成原告胸部皮下气胸、头外伤、头皮裂伤、左眼眶内壁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积液、面部皮肤檫伤、左侧1.2.3.4.5.6.7肋骨骨折、右侧第1肋骨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肩外伤、

胸椎1.2.3.4.5.6.7.8.9棘突骨折、右肩胛骨骨折。

原告在BBB医科大学附属第R医院救治,住院XX天,被告只是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原告自己支付SSSS元;另发生床位费DDD元、鉴定费FFFF元、交通费OOO元。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多根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十级伤残,原告多处胸椎棘突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限XXX日,伤后一人陪护时限X日,营养时限为伤后Y日。

原告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AAAAAA元、住院伙食补助费AAA0元(28天×AAA元)、残疾赔偿金AAAAAA元(AA年×AAAAA元÷10×1×2)、陪护费AAAA元(AA天×5AAAA元÷AAA天)、误工费1AAAA元(1AA天×4AAAA元÷AAAA天)、营养费AAAA元(AA天×AAAA元÷AAAA天)、交通费AAA元、床位费AA元、鉴定费AA10元.(以上共计:AAAAAAAA元)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支持原告XXXXXXXX元,但是,被告不服上诉。

二审中被上诉人重申:

1,被上诉人实际上对一审的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原因是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判决让被上诉人承担10%的责任,没有法律根据,上诉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这样才公正。

2,二被告尹向钱和钱泽喜无照经营水泥预制件制造工厂,地点在大庆市龙凤区乙烯远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原告从201Y年3月U日开始给二被告打工。201I年U月O日,原告在开叉车时车辆翻车,造成原告胸部皮下气胸、头外伤、头皮裂伤、左眼眶内壁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积液、面部皮肤檫伤、左侧1.2.3.4.5.6.7肋骨骨折、右侧第1肋骨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肩外伤、胸椎1.2.3.4.5.6.7.8.9棘突骨折、右肩胛骨骨折。

原告开的是空车,但是这不影响被告的赔偿责任,

3,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对事故是否存在机械事故进行调查,上诉人言称自身没有机械故障,没有根据。

4,上诉人言称,是被上诉人着急去食堂吃饭,操作失误导致事故,没有证据,也不是事实。

5,上诉人没有领工商执照,是非法经营,管理混乱,根本没有安全意识和措施,更没有安全培训。

6,一审判决,关于陪护费计算正确,上诉人的辩解没有道理,一审法院的计算是正确的。

故,被上诉人依法做出上述答辩,希望法院能明辨是非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律师的意见:

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有过错,认为被上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没有证据支持。

相反,被上诉人实际上对一审的法院的判决不满意,理由是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判决让被上诉人承担10%的责任,是不妥当的,没有法律根据,上诉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这样才公正,合乎法律。

其次,二被告尹向钱和钱泽喜无照经营水泥预制件制造工厂,租用的大庆市龙凤区乙烯远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院内,这明显说明二上诉人经营的无序性和不安全性,发生事故存在必然性。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201p年P月15日,原告在开叉车时车辆翻车,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应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开的是空车,但是这不能说明原告有事故责任,不影响被告的赔偿责任。

3,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对事故是否存在机械事故进行调查,上诉人言称车辆自身没有机械故障,没有任何证据,上诉人处理事故的态度方法都是不正确的。

上诉人言称,是被上诉人着急去食堂吃饭,操作失误导致事故,没有证据,也不是事实。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上诉人没有领工商执照,是非法经营,管理混乱,根本没有安全意识,更没有安全培训的证据。

5,一审判决,关于陪护费计算正确,一审法院的计算是正确的,上诉人的辩解没有道理。

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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