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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装修装饰纠纷案件之浅析

作者:詹彦平律师 来源:未知 日期:2018/7/2 15:04:25 人气:200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魏某志用一张陈某刚出具的欠据起诉陈某刚尚欠装修XXXXXX元,

陈某刚认为

首先,原告从业资质存在问题。其次,双方没有装修合同,关于原告装修的范围,工作量问题存在争议,我们要求的是建设阳光房的整体施工,包括原构筑物的拆除、平整、基础的预制、钢构、玻璃以及贯穿于整个工程的防水工艺。原告没有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整体装修,只是装修一部分。其次,关于装修的质量问题:魏某志一再自己保证能够为陈某刚装修好,如期完工,但是,施工不久,就发现魏某志不专业,无责任感,无信用,答辩人就提出一些异议和建议,认为他做基础的时候就应该做防水,但魏某志未采纳、不听,现在出现的漏水情况,只在表面维修治标不治本,而要彻底根治只能拆开到基础,费用和重建无异。原告的装修工程行为偷工减料,装修的不合格,浪费了原材料,造成了经济损失,至今没有入住。其次,关于装修期限:原告承诺在年月日之前装修完毕,但是,至今没有终结。其次,关于验收,原告的装修至今没有经过被告验收,更没有有关的监理部门验收。其次,关于保修:原告的装修不合格,迫使被告另找施工队伍维修,支出了维修资金。其次,尽管原告存在上述问题,原告还反复无理搅闹被告,一再干扰被告的正常生活,威胁、欺骗让被告出具欠款凭据,答辩人是在原告没有完工、施工质量没有验收、施工质量不合格、没有经过质量保证期、在原告搅闹、威胁欺骗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据,该欠据不能提现答辩人的真实意识,该欠据应该撤销。

陈某刚请求1.确认双方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关系无效。

2.撤销陈某刚给魏某志出具的XXXXXX元欠条民事行为。

3.判决魏某志赔偿由于房屋长时间处于装修状态给陈某刚造成的租金损失费YYYYYY元。4.由魏某志承担诉讼费用。

并提出反诉,理由是,魏某志在没有装修资质的情况下给陈某刚装修,并在装修范围不明确、工作量不明确、装修材料不合格、装修结果不合格、延误期限、一直没有验收的情况下,魏某志威胁陈某刚,反复无理搅闹陈某刚,一再干扰陈某刚的正常生活,威胁、欺骗让被告出具欠款凭据。魏某志装修施工不合格,陈某刚又让他人反复修复,发生额外费用,魏某志应该承担。由于魏某志的延误工期,致使陈某刚不能使用房屋,形成租金损失。

因此,魏某志应该承担法律后果,陈某刚反诉于他,希望给予判决。

代理律师认为,陈某刚的答辩和反诉是有道理的,应该驳回魏某志的起诉,支持陈某刚陈某刚的反诉请求。

关于本诉:

第一,关于原告从业资质问题:

《《某某某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很明显,原告是个人名义起诉陈某刚,原告言称给陈某刚承接装修工程,但是原告没有经营执照,原告明显不是企业,更没有从事装修的资质,双方也没有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原告述说的装修施工工程在法律上属于无效。

第二,关于原告装修的范围,工作量问题:

原告没有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整体装修,只是装修一部分,原告对此进行了陈述。

第三,关于装修的质量问题:

《《某某某办法》》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原告的装修工程行为偷工减料的事实是明显的,装修的不合格,有照片为证,造成了经济损失,通过照片能证实,陈某刚没有办法入住。

第四,关于装修期限:

原告承诺在年月日之前装修完毕,但是,至今没有终结。

第五,关于验收:

原告的装修至今没有经过被告验收,更没有有关的监理部门验收。

《《某某某办法》》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验收要按照建标[2001]号《某某某验收规范》和建标[2001]号《某某某工程施工规范》来进行。

魏某志没有给陈某刚出具质量保证书,没有验收凭据证实,原告的装修经过陈某刚验收。

第六,关于保修:

《《某某某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第六,关于保修:

《《某某某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原告的保修期限未满,起诉期限未到。 

第七,原告的装修不合格,迫使被告另找施工队伍维修,支出了维修资金,损失是可以想象的。

第八,原告威胁被告问题:

尽管原告存在上述问题,原告还反复无理搅闹被告,一再干扰被告的正常生活,威胁、欺骗让被告出具欠款凭据,该凭据应属无效。

关于反诉

魏某志在没有装修资质的情况下给陈某刚装修,并在装修范围不明确、工作量不明确、装修材料不合格、装修结果不合格(起码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延误期限、一直没有验收,魏某志已经违反了《《某某某办法》》的各项规定,双方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关系无效。

魏某志威胁陈某刚,反复无理搅闹陈某刚,一再干扰陈某刚的正常生活,威胁、欺骗让被告出具欠款凭据当属无效。陈某刚给魏某志出具的XXXXXX元欠条民事行为,依法应该撤销。

魏某志装修施工不合格,陈某刚又让他人反复修复,发生额外费用,魏某志应该承担。

由于魏某志的延误工期,致使陈某刚不能使用房屋,形成租金损失。原告请求判决魏某志赔偿由于房屋长时间处于装修状态给陈某刚造成的租金损失费YYYYYY元,应该支持。

对于该案件,法院应该驳回魏某志的请求,支持陈某刚的反诉

作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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