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彥平律师
原告陈诉父母梁某、李某生育梁一冰、梁一深、梁一家、梁一、梁二、梁三六名子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梁某、李某作为村民承包分的六亩耕地,现在老人已经去世。
被告答辩:李某早逝,后来在1997年答辩人结婚,之后和妻子就一同和父亲梁某居住,伺候老人,直至梁某病逝。答辩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该多继承遗产。不完全是事实。
答辩人的父母梁某、李某生育梁一冰、梁一深、梁一家、梁一、梁二、梁三六名子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梁某、李某作为村民承包分的六亩耕地,李某早逝,后来在1997年答辩人结婚,之后和妻子就一同和父亲梁某居住,伺候老人,直至梁某病逝。答辩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该多继承遗产。
原告在被继承人病重期间不管不问,属于遗弃被继承人,依法不应该分得遗产。
其次,涉及案件的六亩耕地,在梁某、李某承包后由他们自己耕种,依据常理六亩耕地应该由答辩人适用,他们去世后答辩人考虑梁三生活比较困难就同意由梁三耕种了七八年,由于梁三的丈夫身体有病,不能料理,答辩人就同意梁一冰又耕种了七八年,后来答辩人要回来耕种三年至今,在这期间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
其次,以及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承包的耕地不属于遗产,依法不应该支持原告的请求。
经过法庭审理,原告撤诉,原告胜诉。
案例分析人: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