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彥平律师
2016年某月某日,袁小高乘坐被告下属公共汽车公司(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申领执照)的某路公交车(黑EAXXX),当车辆行驶到某区某路,由于该车和前车距离太近,在遇见路口红灯前停车时,该车驾驶员为了避免与前车相撞,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使车上包括袁小高在内的多名乘客摔倒,造成袁小高胫骨骨折,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的驾驶员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袁小高受到事故伤害,两次入大庆某医院救治多天,发生医药费若干元,被告已经给付若干元,尚有若干元没有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干元、护理费若干元、医疗器械费若干元、误工费若干元、营养费若干元、复印费若干元、交通费若干元。
经过鉴定,袁小高“评定为10级伤残”,依法被告应该支付残疾赔偿金若干元。
鉴定发生鉴定费若干元。
袁小高婚后在20年生育男孩程锦,20年生育男孩,均属未成年人,依法被告应该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若干元.
袁小高找被告协商,被告只是同意支付医药费。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请求。
案例分析人: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