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彥平律师
原告孙东文诉林元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孙东文和林元占以及张策是朋友,2015年某月某日,在原告的提议之下,三人议定驾驶马自达车(黑E5055A)到大同钓鱼;三人在渔场的钓鱼的过程中饮酒,原告孙东文和张某饮酒过量,其二人让林元占驾车回大庆,路径八井子采摘园,林元占下车买葡萄,此间不见了原告,原来原告偷了当地村民的一条狼狗回来,原告为了逃避村民,让被告将车挑头,改变原计划的行车路线(从西干线走),从另一条路走,由于林元占不知路况,加之这条路路况不好,正在整修,发生造成事故。
庭审中,被告律师提出下列观点:
首先,原告孙东文是在饮酒不能开车的情况下,让林元占驾车,又有原告为了躲避村民堵截改变路线而酿成事故,孙东文当然有极大的事故责任。
其次,事故发生后,孙东文、张某、以及林元占对事故的处理进行了商量,议定私了,先是在交警队商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来得知事故车辆没有投保,又商定,事故车辆马自达车不出卖,原告自己继续使用,原告从4S店弄原件修好,三人每人承担整个损失的三分之一,平摊,后来原告反悔,向林元占要25000元修车钱,(2013年12月6日已经存到赵万花的昆仑银行卡上),后来又交给孙东文10000元(现金、无收据,修车钱),后来又给孙东文1000元(无收据,修车)。 张策出11000元给孙东文,自己承担20000手术费 。
林元占自己承担的治疗费。
后来,原告将事故车辆卖掉,新购置了一辆尼桑逍客,原告起诉是想想林元占额外要求买旧车购新车的差价。
因此,既然三方已经形成协议,原告就应该履行协议,另行诉讼林元占,属于毁约。
其次,原告的损伤,林元占认为不构成伤残。
经过鉴定,律师提出有说服力的建议。
其次,案件所涉及事故车辆马自达车(黑E5055A)的所有权人是赵万花,原告不是该车辆的所有者,没有权利要求林元占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采纳了律师建议,维护了林的权益
案例分析人: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