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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和调整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的方案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日期:2010/4/20 23:06:19 人气:439

     省律师协会现有专门委员会6个,成立于2005年。四年来,各专门委员会在各相关领域做了大量工作。由于形势的发展及换届后人员的变动,拟对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作出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拟重新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
(一)律师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研究探讨适合黑龙江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与思路,制定律师事业发展规则、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律师执业准则,起草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律师的自律作用。
(二)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指导开展律师维权工作,制定律师协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具体的维权工作,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业务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对律师执业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提出研究计划并组织研究工作的实施;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对开展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与经验的推广;组织律师业务研讨会、论坛,制定专题交流的计划及组织实施。结合律师队伍的整体状况,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完善律师培训学习、律师在职及学历教育体系,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
(四)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建立健全全省律师评比机制,推行律师诚信建设及体系,研究开展各项奖励工作的机制,对全省律师进行考核表彰,对上级部门的表彰进行推荐。负责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会员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纪会员作出相应的处分;对会员之间因执业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
(五)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与女律师相关的问题的业务研讨;促进女律师之间、我省女律师与全国女律师之间及其组织的相互交流;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的联系,提高女律师的业务素质和社会影响。
(六)会员事务文体委员会:负责做好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加强与会员、代表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及时听取会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对各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色的文体活动制度及福利制度,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内容丰富的各类文体活动,执行律师行业各项福利制度,研究各项律师保险制度。
(七)宣传联络委员会:制定我省律师对外宣传的总体思路及办法,指导全省律师开展宣传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省内律师界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扩大我省律师的影响力。
(八)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掌握青年律师生存发展状况,优化青年律师成长环境;指导青年律师执业能力的提高,加强青年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展示青年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培养我省后备人才队伍。
(九)律师参政议政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律师队伍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利用人大和政协的平台,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专业优势,在服务黑龙江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推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十)财务管理专门委员会。
    二、专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申报条件及原则
(一)产生方式
     1、主任:原则上应由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担任;
     2、副主任:副主任在律协理事中自愿申报后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委员:全省律师自愿申报,各地市律协审核后按所分配名额上报省律师协会后,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员申报条件
1、连续执业5年以上;
2、2009年注册的专职律师;
3、具备从事所申报专门委员会工作的专业水准及职业素养;
4、女律师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女律师担任;
5、遵守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规则。
(三)申报原则
1、一名律师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专门委员会;(女律师、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除外)
2、各地律协按分配名额上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不满定额的由省律协收回或另行分配;
3、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两人以上不得申报同一个专门委员会。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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