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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日期:2009/12/7 23:01:20 人气:369

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时间:2009年12月7日
地点:省司法厅二楼中会议室
主持:孟繁旭
出席:孟繁旭、高  岩、李泽林、刘文义、李亚兰、曹丽、张  铁、查念华、孙淑兰、马继东、曲文媛、丛府君、唐海涛、赵  珉、郑喜秋、张会栋、徐正平、杨  兰、冷雪峰、郑  峰、刘  萍、刘  岩、陈  霞、侯  坤、赵春燕、谭天利、陶增田、郑国强。
缺席:王秋彦、朱国林、刘玉章、陈树春、何春风、孙德金、张海燕、徐桂元、张殿英、赵君宏、莫雷。
列席:省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高云超、吕智宇,委员张红秋、吴占国、丁启明、段接伟、林晓平、姚恒东;省律协秘书长贾向明、副秘书长徐立滨,各部(室)主任及工作人员。
会议议题:
一、 审议了《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会议认为,该规则第十六条“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无故缺席不参加理事会议的(含代表大会期间的理事会),由理事会通知其丧失理事资格”,与《章程》重复应删除。
二、 审议了《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会议研究修改: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及时高效、科学的执行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五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代行理事会议职能”应删除;第十三条:修改为“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会长、副会长、秘书处提出,由秘书长汇总,报会长审核确认后提交会长办公会。例会议题应于周四前传真秘书处,临时会议议题应于前一天传真秘书处。”第十五条:修改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或突破预算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第十七、十八条删除。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会长办公会议上,会长、副会长可以就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扩大会议和专题会议邀请的相关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会长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三、审议了《关于设立和调整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方案》
会议研究修改,将《关于重新设立和调整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方案》中的“重新”删除。一、拟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七)款,修改为“宣传联络委员会:制定我省律师对外宣传的总体思路及办法,指导全省律师开展宣传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省内各律师界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扩大我省律师的影响力。”增加(十)财务管理专门委员会;二、专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申报条件及原则(三)1、修改为:一名律师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专门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除外)
四、审议了《关于设立和调整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方案》
会议研究修改,将《关于重新设立和调整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方案》中的“重新”删除。第三项(三)申报原则中的,1款修改为:一名律师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专业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除外)
五、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相关问题》、《黑龙江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六、会议通过新增副秘书长人选
经贾向明秘书长提请与会理事表决通过,由孟繁旭会长向徐晓春、朱宏伟颁发聘书,正式聘为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七、会议确定副会长排名顺序
1、王秋彦、2、高岩、3、李泽林、4、刘文义、5、李亚兰、
6、曹丽。
八、会议研究确定会长、副会长工作分工
(一)孟繁旭会长负责财务管理委员会;
(二)王秋彦副会长负责律师参政议政专门委员会;
(三)高岩副会长负责宣传联络委员会;
(四)李泽林副会长负责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
(五)刘文义副会长负责律师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 ;
(六)李亚兰副会长负责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会员事务文体委员会;
(七)曹丽副会长负责业务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
另外,会议研究确定省律师协会理事候坤担任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
记录:王宏
拟稿:王宏                             审核:徐晓春
报:厅领导
发:本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
                               (共印80份,存档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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