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渔业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江西省渔业条例》进一步理顺了职能,下放了权力,为更好地管理鄱阳湖区渔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明确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在鄱阳湖区已设立的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所辖湖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增加了省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跨设区的市鄱阳湖渔业纠纷的调处和渔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三是明确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
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或者超捕捞限额指标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